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塞浦路斯国籍政策
来源:未知 2012-07-05 08:47 http://www.eycans.com 点击: 次
(一)、移民许可
根据塞1972年的“外国人和移民规定”第5款符合6类情况的外国人可以申请移民许可。详细情况请咨询塞民政登记及移民局。
(二)、申请国籍的有关规定
塞浦路斯承认双重国籍。下列人员可申请注册塞国籍:
1、18岁以下儿童于1960年8月16日以后出生于国外且其父亲为塞公民或出生于1999年6月11日以后且其母亲为塞公民的;
2、18岁以下儿童出生于塞浦路斯或于1960年8月16日以后出生于国外且其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后或于1999年6月11日前获得塞国籍且其母亲为塞公民的;
3、18岁以上成人有塞浦路斯血统、出生于1960年8月16日以前的;
4、18岁以上成人有塞浦路斯血统、不论其居住地、出生于1960年8月16日以后的;
5、18岁以上成人有塞浦路斯血统、出生于1960年8月16日以前或以后、英国公民或英联邦国家公民在塞合法居住1年以上的;
6、与塞公民结婚3年以上、合法入境且在塞居住的外国人;
7、在塞合法居留并在申请入籍前的8年中连续5年以上在塞居住的运动员、教练、国际商业公司雇员或为塞籍雇主工作者等;
申请者如在塞递交申请,必须在法官或法庭户籍员面前签字;申请者如在国外递交申请,必须在塞驻外领事官员面前签字。